根据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(本条例)第28(2)及(3)条规定,卫生署(本署)可为依从根据本条例第18(1)(a)或(b)条提出的查阅资料要求而征收不超乎适度的费用。因此,本署将会收取下列行政费用:
有关费用须以一般缴款单背页所列明之其中一种付款方式缴付。
所要求的资料会在本署收到缴款后,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的网上表格(本表格)第V部所要求的邮寄方式(挂号或平邮)寄往所提供的通讯地址。 若在一般缴款单发出逾二十八天仍未收到缴费,中央器官捐赠登记名册(名册)辧事处将会销毁所要求的资料,不会另行通知。 如日后再需要相关资料,请重新递交申请表格。
即使本署并无持有所要求的个人资料,也会以书面通知查阅资料要求者。
如查阅资料要求者需要以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。纸本表格提出查阅资料要求,纸本表格须以中文或英文填写,填妥后请循以下途径交到本署名册办事处:
本署有责任采取所有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,确保我们持有的个人资料受到保障,不受未获准许的查阅所影响。如申请以邮寄方式提交,查阅资料要求者需要填妥纸本表格,连同身分证明寄回本署办理。至于亲身递交的申请,查阅资料要求者需要出示香港身份证以作核实身分。如未能提供本署要求的资料,则可能引致查阅资料要求被拒,或未能依从有关查阅资料要求至所期望的程度。
如有任何疑问,可与本署名册办事处联络: 2961 8441 2127 4926 codr@dh.gov.hk