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(本條例)第28(2)及(3)條規定,衞生署(本署)可為依從根據本條例第18(1)(a)或(b)條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不超乎適度的費用。因此,本署將會收取下列行政費用:
有關費用須以一般繳款單背頁所列明之其中一種付款方式繳付。
所要求的資料會在本署收到繳款後,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網上表格(本表格)第V部所要求的郵寄方式(掛號或平郵)寄往所提供的通訊地址。 若在一般繳款單發出逾二十八天仍未收到繳費,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(名冊)辧事處將會銷毀所要求的資料,不會另行通知。 如日後再需要相關資料,請重新遞交申請表格。
即使本署並無持有所要求的個人資料,也會以書面通知查閱資料要求者。
如查閱資料要求者需要以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。紙本表格提出查閱資料要求,紙本表格須以中文或英文填寫,填妥後請循以下途徑交到本署名冊辦事處:
本署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而切實可行的步驟,確保我們持有的個人資料受到保障,不受未獲准許的查閱所影響。如申請以郵寄方式提交,查閱資料要求者需要填妥紙本表格,連同身分證明寄回本署辦理。至於親身遞交的申請,查閱資料要求者需要出示香港身份證以作核實身分。如未能提供本署要求的資料,則可能引致查閱資料要求被拒,或未能依從有關查閱資料要求至所期望的程度。
如有任何疑問,可與本署名冊辦事處聯絡: 2961 8441 2127 4926 codr@dh.gov.hk